关于调整许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药品(精神类)的通知

文章来源:许昌市建安医院发布时间:2022-07-15 18:49
一、支付范围及标准
?将2021年国家谈判药品度普利尤单抗等30种药品,及马誉尼等63种原有特药纳入支付范围。对国家调整奥希餐等5种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相应调整许昌市基本医疗保统筹基金限定支付范围。

二、实行分类管理
参照省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特药实行分类管理。病程较短、急(抢)救类以及镇静检查类药品按照一类管理;治疗周期较长、用药人群和用药指征明确的药品按照二类管理;联合用药、预防性用药、用药指征广泛的药品按照三类管理。

三、 待遇水平
参保人员使用特药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住院治疗期间不能重复享受门诊特定药品、重特大疾病相关待遇政策。

四、就医管理
1、定点就医。特药实行定点管理,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一家种药定点医药机构就诊。
2、申报备案。凡病情符合使用特药的参保人员,携带本人确诊病历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章)、三级医疗机构开具的3个月内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申报资料(附件1)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领取《许昌市医疗保障门诊特定药品申请表》,由责任医师填写并签署意见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申批盖章,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报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3、门诊特定药品(精神类)。
棕榈帕利哌酮酯(3M)注射剂,限额标准:每3月限支付1支;限定支付范围:限接受过棕榈酸帕利哌酮注射液(1个月剂型)至少4个月充分治疗的精神分裂症患者。
注射用利培酮微球(II),限额标准:每2周限支付1支;限定支付范围:用于治疗急性和慢性精神分裂症以及其它各种精神病性状态的明显的阳性症状和明显的阴性症状。可减轻与精神分裂症有关的情感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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