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经确诊所患疾病为相应重症(门诊)慢性病病种,且符合病程基本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重症慢性病,每人限申报1-2个病种。
二、申报病种及时间
1.精神病。
2.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顺延。
三、申报地点
许昌市建安医院医疗综合楼一楼医保4号窗口。
四、申报流程:
1.首次申报
参保人员填写《许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申请鉴定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2份,本人或代办人签字。
2.新增或更换病种(原就医卡有效期内)填写《鉴定表》,并附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和原就医卡复印件各2份,填写申报病种时应将新增和保留的原就医卡病种填写在申报病种上,并分别在申报病种后加括号注明新增和保留。
3.复审延期
就医卡到期后需复审延期的参保人员,在就医卡有效期截至前1-3个月申请复审,需填写《许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复审表》,附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和原就医卡复印件各2份。逾期未提出申请复审延期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重症慢性病待遇,因病情需继续治疗的参保人员,可在下季度申请复审延期,超过两个季度未申请延期者按首次申报对待。
五、鉴定时间
1.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每季度末第三周的周二、周三(如遇节假日鉴定时间另行通知)。
2.困难群众自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鉴定地点
许昌市建安医院门诊二楼残疾鉴定室。
七、鉴定时提供手续
1.社保卡或身份证、病历及诊断证明各2份。
2.(1)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同时,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办公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项目办)出具在管证明;
(2)患有反复发作的单相重症抑郁症,且病史持续1年以上,同时有近期精神病住院治疗病历证实,或有精神科系统诊疗的门诊病历及专科医师的诊断证明证实。
(3)具备其中任何一条即可。
八、鉴定费用
集中鉴定不收取鉴定费用,相关检查费用自理,可以由社保卡个人帐户支付。
九、就医卡发放
1.经鉴定符合重症慢性病条件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于每季度最后2个工作日到许昌市建安医院综合大楼医保4号窗口领取《就医卡》(节假日顺延)。
2.经鉴定符合重症慢性病条件的困难群众自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许昌市建安医院综合大楼医保4号窗口领取就医卡。经鉴定不符合重症慢性病条件的参保人员体检资料返还本人。
十、就医卡有效期
重症慢性病首次申报病种的有效期开始时间为申报鉴定当季的下季度首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重症慢性病有效期内新增或更换病种时,本次新增或更换病种的有效期截至时间与原有病种有效期截至时间一致,更换病种的,有效期开始之日,被更换的病种有效期同时终止。
咨询电话:3362538
许昌市建安医院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