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专家共识摘录(2023版)

文章来源:许昌市建安医院发布时间:2024-01-03


一、采购管理



1、采购管理


医疗机构购进精二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医疗机构须向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精二类药品经营资质的供应企业购进精 二类药品 。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禁止使用现金支付。购进药品的配送清单 、入库记录应单独存放,保存时间至少2年 。


2、入库验收管理


精二药品的入库验收应双人完成,必须到货即验收,验收清点到不影响储存 条件的最小零售包装,验收时必须进行严格的数量、批号和质量等检查,确保无误后做好入库验收记录,双人签名,并在HIS中建立台账管理。入库验收记录至少保存3年 。

在验收中如发现药品缺少、残损等异常情况, 需与供应方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后,立即报药学部门负责人并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加盖本机构公章后  向供应企业查询 、处理,并填写“ 不合格麻精药品登记本(含缺少 、残损)”。



二、处方开具



1、处方权限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进行精二药品 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 


除治疗需要外,执业医师不得因其他用途开具精二药品处方,不得为本人开具精二药品处方。医疗机构应当。


2、处方格式


开具精二药品需使用专用处方,处方颜色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使用单位自行印制,或按照格式设计电子处方打印使用 。


处方用量及疗程精二药品急诊处方每张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普通门诊处方每张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为慢性病或特殊情况患者开具非注射剂型精二药品处方,经主诊医师双签名确认后可开具14 日常用量,具体慢病目录可由各医疗机构参考相关规定自行制定;为精神心理疾病患者或癫痫患者开具非注射剂型精二药品,经主诊医师双签名确认后可延长至4周常用量;门急诊患者注射剂型精二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


3、住院患者使用


精二药品医嘱应逐日开具;镇痛泵给药时,每张处方为1次装量,用法注明给药剂量和持续时间。


同一患者同一种精二药品只能开具一张处方,为避免患者自行囤积药品,造成不良后果,急诊患者可以在处方药量使用完毕前24h内续方,门诊患者可以在处方药量使用完毕前48h内续方;注射剂型精二药品可以在处方最后一次量使用前续方;患者因诊疗需要确需增加使用剂量的,经执业医师评估、注明理由、患者填写知情同意书后方可提前续方,满足患者正常诊疗用药需求。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采用信息化手段限定患者处方用量和频次,避免患者重复获取精二药品 。精二药品处方用量延长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且精二药品注射剂型不得延长处方用量 。


4、处方用量延长的管理


首次开具精二药品需要延长用量的处方应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开具 。再次开具精二药品需要延长用量时,可根据患者就医需求,按照就近、方便、可及的原则,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开具。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执业医师评估慢性病患者病情稳定情况,不再开具延长用量精二药品处方: 

(1) 患者长期用药未达预期目标;
(2) 罹患其他疾病须更换药物治疗;
(3) 患者住院治疗 。


需要恢复开具延长用量精二药品处方的,视为首次开具 。


5、处方流转管理

执业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精二药品处方,仅限于在本医疗机构进行调剂,不得流转至药店或其他医疗机构,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包括本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疗机构 。



三、处方调剂审核



1、处方调剂


药师调剂处方时应遵照“ 四查十对”执行。精二药品最小包装药袋或标签上须标示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有效期等。


对于一品多规、看似听似等易混淆的药品以及特殊人群应重点关注,避免用药错误。核对发药时,应核对处方及患者身份、用药指导材料是否正确,向患者交代清楚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对于近效期药品需提醒患者注意。


调剂结束后药师应及时在处方上签字 、签章或电子签名并告知患者发药完成 。

2、用药教育


药师应针对长期严重失眠、抑郁症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需要使用大剂量的精二药品的患者开展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家属加强精二药品的家庭管理,避免大量储存、漏服、误服、过量服用或自行停药等情况的发生。


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药师可以对此类患者建立档案,定期随访,以确保特殊群体患者的用药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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